各县(区)财政局,市直各单位,省直驻潮单位,政府采购代理机构:
现将省财政厅《广东省政府采购工作规范(试行)》(粤财采购[2010]4号,下简称《工作规范》)转发给你们(因《工作规范》页数较多,请各单位登陆广东省政府采购网http://www.gdgpo.gov.cn“政策法规栏”自行下载正文及附件),结合《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办法》(各单位可登陆广东省政府采购网http://www.gdgpo.gov.cn “政策法规栏”自行下载),市财政局根据法规赋予的权限和我市的实际情况,对我市政府采购相关程序和有关事项做出如下规定,请一并认真遵照执行。
一、市直单位(下简称采购人)采购纳入依法公布的政府集中采购目录以内或政府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货物、工程和服务的政府采购项目,应填报《潮州市政府采购项目资金审核表》(表模见附件一,用A4纸自行复制,一式三份),经市财政局审核采购项目和采购资金后,编制本单位的政府采购计划(《潮州市政府采购计划表》表模见附件二,用A4纸自行复制,一式三份),报送市财政局政府采购监督管理科。市财政局在五个工作日内审核并批复给采购人。
二、采购人应当按照核准的《潮州市政府采购计划表》中确定的采购方式实施采购并依法按时报送相关备案资料。
三、政府采购资金支付。实行国库集中支付的政府采购资金,按我市现行的国库集中支付办法办理;由采购人自行支付的政府采购资金,按相应的政府采购合同条款依法支付。
四、我市政府采购金额较大项目的金额标准暂定为300万元,今后视经济发展情况适时调整。
五、市直采购人和省直驻潮单位应选派符合《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办法》第十七条规定条件的人员担任本单位的采购员并于11月20日前将采购员的相关信息报市财政局政府采购监督管理科备案(《潮州市政府采购采购员备案表》表模见附件三,用A4纸自行复制),以后若单位的采购员调换时各相关单位应将新采购员的相关信息及时报送市财政局政府采购监管科备案。
六、为便于有关部门的监督管理,我市采购人委托的政府采购代理机构必须保证采购人的政府采购项目在我市市区开标和评标。否则,采购人不得委托其代理政府采购。
七、各县(区)应根据《广东省政府采购工作规范(试行)》结合实际制订和完善本级政府采购工作规范,并贯彻执行。
八、以上通知自发文之日起实施,市财政局2000年3月14日发布的《潮州市市直政府采购资金财务管理规定》(潮财[2000]01号)、2006年11月6日发布的《关于市直政府采购有关问题的通知》(潮财采监[2006]16号)同时废止。
附件一:《潮州市政府采购项目资金审核表》
附件二:《潮州市政府采购计划表》
附件三:《潮州市政府采购采购员备案表》
二〇一〇年十一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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