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投标供应商应具备《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的条件,提供下列材料:
1)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供应商必须是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能力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注册的法人或其他组织或自然人(不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能力的供应商分支机构参与投标的,必须由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能力的总公司授权,其总公司取得的相关资质证书、荣誉、业绩及其他相关证明材料对分支机构有效),投标时提交有效的营业执照(或事业法人登记证或身份证等相关证明)副本复印件
2)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提供投标截止日前6个月内任意1个月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相关材料。 如依法免税或不需要缴纳社会保障资金的, 提供相应证明材料。
3)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供应商必须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提供2021年度财务状况报告或基本开户行出具的资信证明) 。
4)履行合同所必须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按投标(响应)文件格式填报设备及专业技术能力情况。
5)参加采购活动前3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供应商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重大违法记录,是指供应商因违法经营受到刑事处罚或者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较大数额罚款按照《财政部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较大数额罚款”具体适用问题的意见》(财库〔2022〕3号)进行认定)]
2.落实政府采购政策需满足的资格要求: 无。
3.本项目的特定资格要求:
合同包1(市区智慧停车系统补充建设项目(第二期))特定资格要求如下:
(1)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投标;
(2)已登记报名并获取本项目采购文件。
1.需要落实的政府采购政策:《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财库〔2020〕46号)、《关于政府采购支持监狱企业发展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库〔2014〕68号)、《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政府采购政策的通知》(财库〔2017〕141号)、《财政部 发展改革委 生态环境部 市场监管总局关于调整优化节能产品、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执行机制的通知》(财库〔2019〕9号)、《关于印发〈商品包装政府采购需求标准(试行)〉、〈快递包装政府采购需求标准(试行)〉的通知》等。
2.报名及获取招标文件需提交的资料(供应商凭以下相关资料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获取招标文件及报名):
(1)有效的营业执照副本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或其他组织证明复印件(加盖公章),如供应商为自然人的需提供自然人身份证明;
(2)获取招标文件经办人,需提供:
①经办人如是法定代表人/负责人,需提供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资格证明书原件及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加盖公章);
②经办人如是供应商授权代表,需提供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授权委托书原件及授权代表身份证复印件(加盖公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