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供应商应具备《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的条件;
(2).供应商未被列入“信用中国”网站(www.creditchina.gov.cn)“失信被执行人”或“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或“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名单”记录名单,并且不处于中国政府采购网(www.ccgp.gov.cn)“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中的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期间[以采购代理机构于提交首次响应文件截止日资格审查时在上述网站的查询结果为准,如相关失信记录已失效,供应商需提供相关证明资料。];
(3).供应商必须是国内依法登记注册的企业法人;
(4).供应商必须具备电力工程施工总承包三级以上(含三级)资质或输变电工程专业三级以上(含三级)资质;同时具备《承装(修、试)电力设施许可证》承装类五级以上(含五级)资质;
(5).供应商必须具备有效的《安全生产许可证》;
(6).拟派的项目负责人须具有二级或以上注册建造师(机电专业)有效资格【省外企业二级建造师资格须符合《注册建造师执业管理办法(试行)》第六条第二款规定】,取得对应专业省级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B类);
(7).广东省外的供应商必须在“进粤企业和人员诚信信息登记平台”录入相关信息并通过数据规范检查(已审核挂网的进粤备案信息自动转入该登记平台),拟投入的人员必须在已登记人员中派出;
(8).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磋商;
(9).已登记报名并购买本项目采购文件。
注:(1)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供应商,不得同时参加本项目磋商;
(2)为本项目提供整体设计、规范编制或者项目管理、监理、检测等服务的供应商,不得再参与本项目磋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