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供应商应具备《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的条件;
2.供应商未被列入“信用中国”网站(www.creditchina.gov.cn)“失信被执行人”或“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或“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名单”记录名单,并且不处于中国政府采购网(www.ccgp.gov.cn)“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中的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期间[以采购代理机构于提交首次响应文件截止日资格审查时在上述网站的查询结果为准,如相关失信记录已失效,供应商需提供相关证明资料;联合体成员存在不良信用记录的,视同联合体存在不良信用记录];
3.供应商必须是国内依法登记注册的企业法人;
4.供应商必须具备水利水电工程施工总承包三级以上(含)资质;并具备有效的《安全生产许可证》;(注:若以联合体形式参与,则只需联合体承担相应分工一方满足条件即可)
5.拟派项目负责人应具备二级以上(含)水利水电专业建造师有效资格并经注册(广东省外响应供应商派驻的建造师应符合粤建市函[2011]218号文规定),取得对应专业省级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B类),且未担任其他在建工程的项目负责人;拟派驻本工程的项目负责人不得更换;
6.广东省外的供应商必须在“进粤企业和人员诚信信息登记平台”录入相关信息并通过数据规范检查(已审核挂网的进粤备案信息自动转入该登记平台),拟投入的人员必须在已登记人员中派出;
7.本项目接受联合体磋商,联合体成员最多不得超过2家(一家施工方、一家设备供应商),且由施工方担任项目牵头人;
8.已登记报名并购买本项目采购文件。
注:(1)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供应商,不得同时参加本项目磋商;
(2)为本项目提供整体设计、规范编制或者项目管理、监理、检测等服务的供应商,不得再参与本项目磋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