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供应商应具备《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的条件;
(2).供应商未被列入“信用中国”网站(www.creditchina.gov.cn)“失信被执行人”或“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或“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名单”记录名单,并且不处于中国政府采购网(www.ccgp.gov.cn)“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中的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期间[以采购代理机构于投标截止日资格审查时在上述网站的查询结果为准,如相关失信记录已失效,供应商需提供相关证明资料;联合体成员存在不良信用记录的,视同联合体存在不良信用记录。];
(3).供应商必须是国内依法登记注册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4).供应商必须具有广东省安全技术防范系统设计、施工、维修三级以上(含三级)资格证,非广东省企业提供广东省安全技术防范系统设计、施工、维修三级以上(含三级)资格备案证;(注:若以联合体形式参与,则只需联合体承担相应分工一方满足条件即可)
(5).本项目接受联合体投标,但联合体成员最多不得超过2家;
(6).已登记报名并购买本项目采购文件。
注:(1)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供应商,不得同时参加本项目投标;
(2)为本项目提供整体设计、规范编制或者项目管理、监理、检测等服务的供应商,不得再参与本项目投标。